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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消〔2012〕350 号 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5-18 16:01:09   文章来源:jiaxingweb   浏览:[  ]

                         

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为认真吸取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11·15”和沈阳皇朝万鑫大厦“2·3”大火教训,2011年3月14日,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及管理提出了应急性要求。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使用外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及监督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经研究,《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不再执行。
      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文件和公安部规章要求。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要对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确保建筑工程消防安全。
公安部消防局
2012年12月3日

分析:

65号文要求建筑外墙保温必须使用防火级别达到A级的材料,终止执行65号文表明撤销建筑外墙保温必须使用防火级别达到A级材料的规定。公安部最新的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中要求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中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两个文件中均未对外保温材料的具体防火等级做出具体规定。

我们在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中看到,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特别是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检查和整改。可见终止执行65号文后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

聚氨酯外墙保温板具有优异的保温性能,但防火仅能达到B1级标准。65号文的颁布相当于禁止了聚氨酯外墙保温材料的使用,而350号文的颁布表明聚氨酯外墙保温材料未来可用建筑外墙保温施工,这有利于未来打开聚氨酯外墙保温板市场并利好上游MDI与聚醚生产企业。

   

附件:1.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      

         2.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201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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