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协会

嘉兴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12-29 20:42:24   文章来源:市建委科技处   浏览:[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嘉兴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嘉兴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负责本辖区民用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节能篇(章),并作为方案设计审查内容。

     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具备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专业资质。应当依照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现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节能分析、论证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编制《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报告)。

     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和评估依据;

     2、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供应影响的情况;

     3、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系统设计方案及材料评估;

     4、建筑节水设计方案评估;

     5、建筑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利用方案评估;

     6、建筑用能设备系统设计方案评估;

     7、建筑电气系统(含分项计量)设计方案评估;

     8、建筑风环境设计方案评估;

9、建筑能源消耗种类数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及能源管理情况分析;

10、建筑节能效果分析和节能措施建议;

11、评估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应设专页由各专业编制人员签名(其中建筑和暖通等主要专业应当由相应国家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本机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成果专用章。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机构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建设单位对自行填写的节能登记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节能评估和审查包括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初步设计审查前,由建设单位填写《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申请登记表》(附件1),办证中心受理后,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组织评估,并按规定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将《节能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递交办证中心建设窗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符合要求后核发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附件2)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登记(附件3);

   (二)节能评估报告;

   (三)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四)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及评估机构资质复印件盖公章

(五)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中(二)、(三)、(五)应提交六份(包括电子文档)。

一般程序适用范围是指建筑总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的项目,节能评估按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建筑性质和总建筑面积进行划分(附件4,节能评估和审查控制指标),评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简易程序是指初步设计审查前,建设单位向办证中心建设窗口递交《建筑节能篇(章)》和《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申请登记表》(附件5),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要求的核发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节能审查意见书)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指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不含),小于《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中建筑总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规定以下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实行分级负责。

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五倍(含)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建委审核,并转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含)、五倍以下(不含)的民用建筑项目报送市建委审查;总建筑面积在三倍以下(不含)的民用建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确需分期实施的,建设单位可以分期申请审查,但仍按本办法规定的总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和分级审查。

    第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需要补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条 建立嘉兴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专家库,评审专家成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规模、功能、性质类别的不同,在专家库中分别抽取5名以上(含)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国家注册建筑师、相应专业国家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建筑、结构、设备、电气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执行节能政策法规、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审查形成结论。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建筑项目,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通过审查的理由:

    (一)不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相关强制性标准的;

    (二)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

    (三)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用能产品和设备、工艺的;

(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其他节能规定的

第十 建设项目的地点、建设规模和设计文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交《节能评估报告》和填写节能变更登记表,并申报建设项目变更审查。

第十  未经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设计文件中涉及到《节能评估报告》内容的全面性、完整性加以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加强建筑节能材料性能指标的检验,强化过程控制,全面保证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措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的落实;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节能分部验收时,未按《节能评估报告》内容进行施工的不通过验收。

第十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方式取得《节能审查意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评估机构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利害关系,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民用建筑节能审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本《实施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30日后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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